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基金會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令[2004]第400號《基金會管理條例》、財政部財會[2004]7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基金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并在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接受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審計廳、海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基金會監事的監督、指導;饡攧展芾砉ぷ鲗嵭“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工負責,責權結合”的原則。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章 財務管理職能與范圍
第三條 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能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制度,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基金會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擬定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基金會各項基金的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通過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實反映基金會的財務狀況,為基金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提供財務分析依據。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基金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會領導對財務管理有領導、組織、監察、監督的責任。財會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負責集中管理基金會的一切財務收支,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職責。領導以及各部門應支持會計部門按《會計法》執行會計監督。 第五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范圍 (一)接受捐贈的現金和實物、基金增值、各項合法收入; (二)財務收支計劃; (三)基金使用和運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資產; (五)財產、物資資料管理; (六)暫收暫付款管理; (七)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 (八)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九)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六條 資產管理要實行帳、款、物分別設崗,會計、出納、保管人員職責應明確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財務專用印鑒和票據要分人專管,F金管理參照海南師范大學財務處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會計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現金和實物,開具基金會捐贈專用發票。專用票據的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預算方式,預算方案經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資助項目和日常經費開支由受益單位、基金會辦公室按預算方案提出申請,按以下審批權限審批執行。 (一)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支出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 (二)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支出由理事長和秘書長聯合審批。 (三)50萬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費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費用包括基金會的辦公費、工作人員經費、各類會務費、獎牌及證書制作費、宣傳費、招待費、差旅費等。 (二)基金管理費用一般限制在基金公益性支出的10%以內列支。 第十二條 基金會日常財務報銷可參照相關財務報銷規定和制度執行,特殊情況可由基金會秘書處重新制定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收捐贈,使用基金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基金會財產必須用于符合本基金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教育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條 基金的具體使用辦法按基金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五章 暫收暫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及時清理、收回或結清應收和暫付款項。 第二十一條 購買日常辦公物品等開支,要先辦理申購手續。預支現金或領用支票,預支人應填寫“借款單”,按規定辦理。預支人在領用后十五日內(差旅費應于返回工作駐地十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提供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簽字的合法票據,根據資金使用審批權限,經有關負責人(參考第十條)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六章 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一切財務收支憑證,包括收據及票證由財務人員統一購買,統一編號,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制。 第二十三條 必須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各種會計憑證和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由基金會監事會負責,必要時可提請審計部門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貫徹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基金會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檢查,并堅持實行內部稽核,審計制度。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包括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訂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組織名稱、報表所屬年度、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報送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向贊助、捐贈人報告基金使用情況與效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財會人員持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上崗工作,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財會工作。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條 基金會理事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